(2015)龙新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原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出纳,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出纳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伪造单据报账、不入账、重复报帐、现金截留等手段,将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的现金人民币311055.46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具体如下:1、2012年4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现金截留的手段,将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83515.42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2012年5月份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做账的手段,将陈某支付给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的地下停车场的4个月租金(按照每月39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5600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3、2013年1月份至2013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下截留的手段,将龙岩缤纷时代支付给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的七个月场租费(按照每月3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21000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4、2013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费用报销单报账的手段,将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支付给俞某的2013年4至5月份餐费计人民币11000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5、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网银电子回单报账的手段,将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支付给刘某的房租现金人民币59924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6、2013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银行电子回单报账的手段,将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支付给蓬莱华夏、阳子食品、群龙日用品等供应商的货款共计人民币7074.04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7、2013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下截留的手段,将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一笔消费挂账人民币2072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8、2013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复报账的手段,将龙岩阳光假日酒店返还给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年庆活动定金人民币1000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9、2013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入账的手段,将由温某收回来的拉百团网结账给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网上消费订的套餐费现金人民币5006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10、2013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入账的手段,将2012年度龙岩市新罗保安公司返还给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保安费4864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出部分赃款,尚未归还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经济损失78906.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康康欢畅工资表》,个人网银电子回单,费用报销单,龙岩市康康欢畅娱乐城出具的说明,还款计划,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单据报账、不入账、重复报账、现金截留等手段,将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的财物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311055.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退出部分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某赔偿龙岩市新罗区康康欢畅娱乐城经济损失78906.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秀 闽人民陪审员 胡 薇 薇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云(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