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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军峰申请执行胡伟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峰,胡伟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马军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胡伟征,男,汉族,马军峰申请执行胡伟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已向本院撤销对胡伟征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伟征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史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