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11198307131226,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健康路15号。被告孙某,男,1983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8311237318,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连运小区9幢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科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