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永泰燃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进成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永泰燃油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进成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365号原告:金华市永泰燃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华。委托代理人:胡小龙。被告:永康市进成五金厂。负责人:夏雄江。原告金华市永泰燃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进成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0日,原告金华市永泰燃油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金华市永泰燃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永泰燃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原告金华市永泰燃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