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浩与木合塔尔.依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木合塔尔·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和硕县。被执行人木合塔尔·依明,男,维吾尔族,1966年4月29出生,现住新疆和硕县。本院在执行张浩申请执行木合塔尔·依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木合塔尔·依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木合塔尔·依明无能力偿还债务21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达 娃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张 双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乌托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