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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浩与木合塔尔.依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木合塔尔·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和硕县。被执行人木合塔尔·依明,男,维吾尔族,1966年4月29出生,现住新疆和硕县。本院在执行张浩申请执行木合塔尔·依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木合塔尔·依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木合塔尔·依明无能力偿还债务21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达  娃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张 双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乌托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