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光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孙兆华,男,居民。被执行人冯光东,居民。本院在执行孙兆华与冯光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光东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