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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光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孙兆华,男,居民。被执行人冯光东,居民。本院在执行孙兆华与冯光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光东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