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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启香诉被告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香,王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王启香,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王文俊,女,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香诉被告王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1元(原告王启香已交纳),由原告王启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显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