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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卢青梅与赵桂华、第三人程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青梅,赵桂华,程晓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卢青梅,女,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赵桂华,女,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第三人程晓玲,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卢青梅与被告赵桂华、第三人程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青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桂华、第三人程晓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青梅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桂华、第三人程晓玲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卢青梅撤回对被告赵桂华、第三人程晓玲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继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