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59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谭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飞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