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恒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树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海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树昌,赵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恒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宋树昌,男。被执行人赵海君,男。本院在执行宋树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海君健康权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海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刘 侃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