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14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柯玉莲、庄晓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歙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玉莲,庄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147-1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柯玉莲,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庄晓青,住安徽省歙县。黄山市歙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柯玉莲、庄晓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歙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柯玉莲、庄晓青至今未自觉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柯玉莲的工资收入100000元。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栓 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