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虹桥步行街;法定代表人:程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华,男,生于1958年7月27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已缴纳了所有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文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雍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