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猛与上海蒙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猛,上海蒙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604号原告韩猛,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上海蒙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168号2号楼A区201室。法定代表人李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猛与被告上海蒙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