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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化更与国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更,国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商初字第91号原告李化更,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高树丛,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先锋,男,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更与被告国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化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化更负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傅伟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