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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董蕴愫、蒋晶晶与湘潭九华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蕴愫,蒋晶晶,湘潭九华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32号申请人董蕴愫,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人蒋晶晶,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湘潭九华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宝马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德辉,系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9号怡景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罗伟勇,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董蕴愫、蒋晶晶与被申请人湘潭九华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九华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董蕴愫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岳塘区XX路XXXX路XX号XX山庄X苑XXXX栋X单元050XXXX号,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29S0XX**号)房子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九华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董蕴愫所有的位于岳塘区岳塘区XX路XXXX路XX号XX山庄X苑XXXX栋X单元050XXXX号,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29S0XX**号)房子一套。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