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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润琴与刘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02号申请执行人白润琴,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2日,榆林市佳县人,现住榆林市开发区尚郡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治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开发区桃园小区*号楼*单元***室,驼峰路办事处职工。申请执行人白润琴与被执行人刘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寇腾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