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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东民初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利与被告任某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利,任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东民初字第02079号原告刘某利,女被告任某伟,男。本院受理原告刘某利与被告任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