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中心血站与张家口市创伤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中心血站,张家口市创伤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张家口市中心血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赵锋,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唯一,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创伤医院,住所地:宣化县。法定代表人崔建国,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中心血站诉被告张家口市创伤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中心血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中心血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中心血站负担。审判员 刘启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