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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梦林、庄严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梦林,庄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郑梦林,学生。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郑梦林的法定代理人郑家炎,男,生于1974年1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7401021936,汉族,工人,住湖北省房县化龙镇李堰村5组。(系原告郑梦林父亲)。申请执行人庄严,司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代表人张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梦林、郑家炎、庄严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