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芦桂兰、韩明成与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36号原告芦桂兰,女,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原告韩明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8-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曹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艳杰,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桂兰、韩明成与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婉姝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桂兰、韩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桂兰、韩明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婉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袁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