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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孙某,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某,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沈 云 鹏审 判 员 靳  飞人民陪审员 李��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启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