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森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德县森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1696号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兰环。被告承德县森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森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0.00元,由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汤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