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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念与武汉环球锦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念,武汉环球锦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罗念。被执行人武汉环球锦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江滩公园三期143号。法定代表人彭晓,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环球锦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罗念支付担人民币2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环球锦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