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侯萍与雷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萍,雷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侯萍,女,汉族,1963年4月6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话北小区,证件号码610302196304060062。被执行人雷宝利,男,汉族,1960年12月1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纸坊头**号,证件号码610303196012141039。本院执行的侯萍与雷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34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00075号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