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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侯萍与雷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萍,雷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侯萍,女,汉族,1963年4月6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话北小区,证件号码610302196304060062。被执行人雷宝利,男,汉族,1960年12月1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纸坊头**号,证件号码610303196012141039。本院执行的侯萍与雷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34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00075号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