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国其与张培洁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其,张培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陈国其,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张培洁,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其与被告张培洁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其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其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