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君与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君,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6-1号申请人:陈君,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12。被申请人: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文华。肇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陈君与被申请人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肇仲案字55号】,申请人陈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人民币16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中原翠筑418房予以查封,肇庆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向本院出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将该申请提交本院裁定并执行,担保人赵晓红已为申请人陈君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市经协房产开发公司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中原翠筑418房。二、对担保人赵晓红(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的用于本次财产保全担保的肇庆市和平栋路52号祥富楼505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保全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对被保全财产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  邓杰明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廖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