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春林与被执行人叶国云、黄亚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江春林,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委托代理人:罗泽华,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佩君,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叶国云(又名叶世云),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原住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东方村委永生村**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黄亚六,女,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原住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申请执行人江春林与被执行人叶国云、黄亚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亚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所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亚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开设的帐户(帐号:6228483503325★★★★★★)的存款每月冻结人民币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共冻结金额为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