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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洛宁县兴华镇袁洼村三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洛宁县兴华镇袁洼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小字第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袁甲,女,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特别授权。系原告孙某某之妻。被告:洛宁县兴华镇袁洼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詹建忠,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洛宁县兴华镇袁洼村三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新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燕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