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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与王维福、齐翠平、吴兴坤、司晓光、高清泉、张清丽、乔岩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程春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靳京。被执行人王维福。被执行人齐翠平。被执行人吴兴坤。被执行人司晓光。被执行人高清泉。被执行人张清丽。被执行人乔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申请执行王维福、齐翠平、吴兴坤、司晓光、高清泉、张清丽、乔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王维福、齐翠平、吴兴坤、司晓光、高清泉、张清丽、乔岩给付借款人民币16525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友谊县公证处(2014)黑双友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