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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龙源丰缝纫线厂与惠州市美沙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石龙源丰缝纫线厂,惠州市美沙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东莞市石龙源丰缝纫线厂。经营场所:东莞市石龙镇滨江东路17号。经营者:邝爱,女,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被告惠州市美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白耀前村仔坦。法定代表人钟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石龙源丰缝纫线厂诉被告惠州市美沙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原告的诉讼标的已达到,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石龙源丰缝纫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伟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丽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