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67号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