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67号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