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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建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杰,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唐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皓。原告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晟睿公司)与被告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三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莉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睿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晟睿公司诉称,2014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go游戏(国内版)》第七期的技术服务,合同价款为132,928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验收确认函》,确认原告的服务已经完成并已验收通过。但被告尚有79,500元未付。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合同价款79,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79,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设备安装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验收确认函》,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技术服务,且被告已确认并验收通过;3、银行贷记通知书,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53,428元,尚有79,500元未支付。被告三珠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所涉的游戏从始至终都是被告开发的,包括测试,被告没有接受过其他公司的服务。系争合同是被告原实际控制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形式上的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之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在效力上存在瑕疵;对证据2、证据3均无异议。被告三珠公司对其辩称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go游戏(国内版)》第七期的技术服务,包括实施、调试、测试;协议总金额为132,928元;服务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法规的工程服务发票,被告以电汇形式向原告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的100%,即132,928元。2014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软件采购验收确认函》,载明:我公司已收到《go游戏(国内版)》产品和资料,相关服务均已验收通过。2014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53,428元和79,500元的上海增值税发票。2014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3,428元。余款79,5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被告向原告出具《软件采购验收确认函》可以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合同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形式上的签订,被告没有接受过原告的服务,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79,500元;二、被告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79,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0.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莉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祁昌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