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彬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盈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