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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彬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盈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