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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后民小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巩章林与武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巩章林,武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后民小字第23号原告巩章林,男,194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合文,男,成年,汉族。原告巩章林与被告武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巩章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章林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巩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