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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于山山、于谋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于山山,于谋勤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李大勇,农民。被告:于山山,农民。被告:于谋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与被告于山山、于谋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尔怀审 判 员  李光军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