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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鹏盗窃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64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城市温香镇杨家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明、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鹏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43栋10号com.e烧烤店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王本林上班之机,将其放在宿舍内的CK牌手表及人民币350元盗走。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CK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83.33元。2015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王鹏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43栋10号com.e烧烤店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连新苹果6plus牌手机及人民币40元、徐志彬人民币130元、翟亮人民币6元盗走。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99.87元。后被告人王鹏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出售,并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另行购买苹果5s牌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王鹏已返还被害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且有被害人陈连新、王本林、徐志彬、崔征、翟亮的陈述,证人胡云龙、袁威的证言,鞍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0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鹏的犯罪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其自愿认罪,且已返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依法没收被告人王鹏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一部5s牌手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