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与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舒联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周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志钧,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凤麟,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加云,该公司经理。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周明、郑志均,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凤麟,第三人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诉称,2014年12月16日,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罗渡镇楼房湾村3组、5组共51.234亩耕地种植“再生稻补偿费”的价值评估,并于当日签订再生稻征收价格评估项目协议书及资产评估委托书。因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评估资质,属于超资质范围的评估;且委托评估项目所指定评估范围和对象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符,严重的显失公平。现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再生稻评估协议无效,被告返还预收评估费5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评估的问题: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执业证书,公司执业评估范围是涵盖了耕地资源评估,评估期间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有关单位进行了汇报,并得到了批准;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经过筛选选中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单位,且评估事项、过程均是三方协商完成。被告是采用严谨、科学的手段进行的评估,没有超越评估权限及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被告是对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的再生稻资产征收赔偿进行评估不是对青苗补偿进行评估。委托协议中未明确为青苗补偿,故原告没有注重事实。现原告提出被告无资质的实质是由于评估结果不和原告之意,原告对评估结果负全责。第三人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述称,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评估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2004年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把第三人的土地强征后不予理赔,后经多次协商,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要求第三人找评估公司评估。因为第三人没有资金委托评估公司,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就答应共同委托,评估费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来垫付。后来经多方查找,最后确定由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但评估结果出来后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一直拒绝按照评估结果理赔,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DS越年再生稻资产征收赔偿价格评估项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四川省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DS越年再生稻资产及尚有14年土地使用权的DS越年再生稻资产进行评估。同时查明,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成立,该公司章程中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载明为:森林资源综合价格评估,并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同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核准颁发的营业执照上载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森林资源综合价格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9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该证书中载明该公司的执业范围为: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湿地资源资产、草原资产价格评估等。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DS越年再生稻资产征收赔偿价格评估项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四川省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DS越年再生稻资产及尚有14年土地使用权的DS越年再生稻资产进行评估。该委托协议的效力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的有效证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均无耕地上农作物评估,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仍未提供其具有耕地上农作物评估的评估资质证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估机构资质及范围由国家特别许可,故被告接受原告及第三人的委托对耕地上农作物进行评估,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协议无效。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预收评估费50000元,应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接受委托,已产生了实际支出,但被告未提供实际支出的有效票据。故本院酌定实际支出为25000元,该费用在预收评估费用中予以扣除,剩余费用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十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四川省岳池县峻园林业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DS越年再生稻资产征收赔偿价格评估项目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预收评估费25000元;三、驳回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新疆铭威森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4400元,由原告岳池县罗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平审 判 员 文义才人民陪审员 何春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