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魏子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被执行人魏子龙,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子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魏子龙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