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宇华、江金涛与江金涛、徐影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华,江金涛,徐影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85号原告:王宇华。被告:江金涛。被告:徐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华与被告江金涛、徐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1元,减半收取1615.5元,由原告王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莫黛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