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交通技术培训学校与陆咸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交通技术培训学校,陆咸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盐城市盐都区交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长坝路41号。法定代理人孙撼琴,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孙迎富,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咸扣,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如兵,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玉祥,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交通技术培训学校与被告陆咸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盐都区交通技术培训学校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区交通技术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盐都区交通技术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区交通技术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正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