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潍坊长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李累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潍坊长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李累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顺权。委托代理人沈飞。被执行人潍坊长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累累。被执行人李累累。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长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李累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131.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5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