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王燕、程金晶等与合肥国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汪圆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程金晶,张静,合肥国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汪圆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王燕,女,1981年5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程金晶,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张静,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乾,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万胜,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国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家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圆圆,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光标,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泽海,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诉被告合肥国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汪圆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郭茂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