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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王燕、程金晶等与合肥国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汪圆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程金晶,张静,合肥国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汪圆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王燕,女,1981年5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程金晶,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张静,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乾,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万胜,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国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家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圆圆,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光标,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泽海,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诉被告合肥国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汪圆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燕、程金晶、张静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郭茂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