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益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胡风兰。被执行人陈益新。胡风兰与陈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陈益新返还胡风兰借款25000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由陈益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风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212元,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益新所有的他案抵押的坐落在淮安市淮安区紫金花苑4-1号房、紫金花苑3-4间幢106号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现正在进行拍卖程序。被执行人陈益新在本院有数十起案件正在执行中,目前均未能执结。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处置被执行人的抵押物有较长的时间与过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他案执行文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