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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行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连清、刘炬、侯殿英行政登记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清,刘炬,侯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城行监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连清。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炬。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侯殿英。再审申请人王连清、刘炬、侯殿英不服本院(2015)白行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连清、刘炬、侯殿英申请再审称,(一)白城市住建局违法、错误地向乔桂珍、于亚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侵害了王连清、刘炬、侯殿英的合法权益;(二)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受生效判决的羁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的诉讼标的与(2010)白洮行重审初字第4号、(2009)白洮行初字第26号两案的诉讼标的完全不同。(2010)白洮行重审初字第4号、(2009)白洮行初字第26号两案的诉讼标的为白城市住建局对王连清、刘炬、侯殿英作出的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而本案的诉讼标的为白城市住建局对乔桂珍、于亚范作出的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不应受两生效判决所羁束。两生效行政判决的效力仅对乔桂珍、于亚范再次以相同理由起诉具有羁束力,对于王连清、刘炬、侯殿英以非相同理由、非同一诉讼标的的起诉无羁束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起诉要求撤销乔桂珍、于亚范的产权登记,但本案的诉讼标的受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0)白洮行重审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和(2009)洮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两个生效行政判决所羁束,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二审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连清、刘炬、侯殿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 姚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孟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