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蕉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章少珍、魏如恒、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支行,章少珍,魏如恒,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刘少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章少珍,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魏如恒,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艺,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蕉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2013年8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41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章少珍、魏如恒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34幢-1-4层101、-1层-101室的房产,现因该案未了结,需要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章少珍、魏如恒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34幢-1-4层101、-1层-101室的房产,并冻结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二、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年,届满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自行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