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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连小平与李俊勇、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小平,李俊勇,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连小平,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李俊勇,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李楠,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小平诉被告李俊勇、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10日,原告连小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小平以被告李俊勇已经偿还本案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连小平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