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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万志成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志成,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021号原告:万志成,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陈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万志成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龙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陈龙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万志成应当提供被告陈龙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菊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