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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丽丽、马志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马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46号原告王丽丽。原告马志。(与第一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瑞国,总经理。住所地:德州市德兴路月季小区萧何新村物管综合楼。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对原告王丽丽、马志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制作的(2015)乐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七行、第四页第十五行、第五页第七行、第九行中的“财产损失1200元”更正为:“财产损失1125元”。第六页第六行中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116438.43元”更正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116363.43元。审判员  段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