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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东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187号被执行人:马东辽,曾用名东辽,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赵楼行政村马庄自然村018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东辽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东辽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