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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42年10月18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振芳 来源: